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认识我市环境保护形势,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十五”期间,我市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方针,突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重点,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陆水河、淦河、富水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主要湖泊和水库均达到相应功能区划要求;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得到加强,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2.3%,位居全省前列。“十五”计划实施总体上进展顺利,环境保护工作呈现良好的局面。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市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也比较严峻,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局部流域水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比较严重,生态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环保投入相对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保护机制不够健全。为此,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部崛起”和“武汉城市圈”两大发展机遇,围绕“建设生态城市”这一战略构想和“生态农业稳市,生态工业强市,生态旅游活市,生态城镇兴市,生态环境立市”的总体发展思路,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明确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行清洁生产为主线,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以“二山(九宫山、潜山)、两湖(斧头湖、西凉湖)、三河(陆水河、淦河、富水河)、十库(南川水库、陆水水库、富水水库、三湖连江水库、青山水库、石门塘水库、百丈潭水库、云中湖水库、鸣水泉水库、四门楼水库)”为重点,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创建优美乡镇为载体,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为核心,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我市走上新型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总体目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敏感地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基本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有所好转。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要求,重要水体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及声环境的主要监测指标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人居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控制在3.58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2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2.05万吨。重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60%。重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表水市控断面满足Ⅲ类水质标准的比例大于75%,83%以上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二级标准, 酸雨的强度和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大于96%,自然保护区覆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5%,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达到20%。 二、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前移污染控制端口,变末端治理为源头把关,产中控制。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市省级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必须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级政府要把循环经济理念应用到经济发展领域,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政策,逐步形成区域产业循环经济链,使生产环节产生的各种物质都能得到有效利用。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节能、节材建筑模式,发展绿色建筑,减少资源消耗量。 (三)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级政府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抓紧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控制二氧化硫和温室气体排放。严禁直接向江河水库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排污口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督促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技改,提高治理水平。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打击闲置污染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15小”、“新5小”企业的清理,严防死灰复燃。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打击力度,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予以立案、实施行政处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关闭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的企业,为优势产业、优势项目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与空间,鼓励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和强制审核。 三、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排污企业、码头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由当地政府予以拆除;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排查,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二)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将淦河、陆水、富水流域作为我市流域治理的重点,制定并完善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形成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落实,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格局。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重点流域整治专项资金,2007-2010年,各地每年都要安排2~5万元,用于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污染排查等工作。要积极争取上级其他部门的资金和项目扶持,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加大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治理工程。 (三)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要继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坚持属地管理,一把手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畜牧水产部门要牵头组织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会同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户用沼气治污的技术指导,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要合理安排治理资金,本着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污染治理主要由业主负责,属地配套的办法筹措污染治理资金。对于划定禁建区后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养殖场必须治理达标,治理未达标排放的必须依法拆除。环保部门要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 (四)加强矿产资源环保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底前,全市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开发企业要从其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恢复治理。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交通工程建设等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交通干线两侧进行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要对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旅游、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五)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要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网络,消除安全隐患。凡产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送往湖北省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贺胜桥)进行集中有偿处置。环保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要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的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按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核与辐射管理和监测等机构建设,成立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机构,尽快配齐管理和技术人员。 (六)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生活污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积极应用埋地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环保新技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市民营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城区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城“入园”,城区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加强机动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农用车辆)尾气污染监管,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2010年底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七)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建设部门负责开发推广污水再生利用途径和垃圾焚烧发电模式,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规范排污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市本级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于2007年完成;赤壁市、嘉鱼县污水处理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于2007年底前建成;其它县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于2010年底前建成。确保全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各级政府要投入资金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 (八)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省的工作布置,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四、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一)加大环保科技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将环保行政、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2007年起,严格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国库部门负责将全市排污费的10%作为市预算收入缴入市国库。同时,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各地也要安排一定资金,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奖励经费,支持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确保《咸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任务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鼓励环保科技攻关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研带头人,加强与高校及大型科研机构交流与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环保先进技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广应用。加大环保人才培养力度,重视环保相关领域科技成果整合。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 (二)推进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将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逐步将市辖区、省级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健全乡镇环保机构,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加强基层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建设,解决基层环保机构缺编问题,延伸环保工作触角。 (三)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加快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能力。2007-2010年,市、县、区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2010年底前,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并完善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的建设, 2008年底前市本级和县(市)重点污染源实现在线自动监测。2010年前,各县市区都要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陆水、淦河、富水、斧头湖、西凉湖等重点流域要抓紧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在全市基本形成监测监控网络,为制定科学决策加强环境保护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依据。 (四)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保护环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06-2010年,市、县(区)政府要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齐人员,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管理,强化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 (五)增强防范处理应急事故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成立环境应急处理专家库,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和应急监测网。市本级要尽快配备应急监测车,完善应急监测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六)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专款专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积极培育环保产业市场,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要多渠道多层面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保成效,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环境宣教机构,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要把环保知识列为必修课,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宣传、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报道。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教育,推进“绿色学校”建设。司法部门要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法律意识。 (八)鼓励全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要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青年环保志愿者队伍等环保组织。建立环保信息通报、反馈网络,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要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广大群众把改善环境的要求转化为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要设立环境奖励基金,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或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环委会成员会议,分析本地环保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用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解决本地突出的环保问题,提出科学的决策。逐步建立政府部门综合决策机制,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决策与协调发展机制。 (二)落实责任。坚持把环保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促进各级领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使命意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定期开展环保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听取汇报,通报完成情况,督促下级政府和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完善机制。实行环保绩效评估,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列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指标。对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解决干扰环保执法问题。对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建立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