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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1-28
【实施日期】 2007-0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7]14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请示》(龙政综(2006)4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依法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余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定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月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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