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港规〔2006〕4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浦江航道的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下放黄浦江航道管理职能的函》、《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以及《内河通航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等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黄浦江航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浦江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维护等管理以及其它与航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航道是指黄浦江自吴淞口灯塔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全长67.35公里范围内的航道。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航道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驳岸规划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航道维护范围是指黄浦江航道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内河航道的统一管理;其下属的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道中心)是黄浦江航道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港口局在编制本市航道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黄浦江航道的功能和特殊性。 第五条 黄浦江航道和航道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六条 市港口局根据黄浦江航道的实际情况,确定黄浦江航道保护、维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黄浦江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