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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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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1-29
【实施日期】 2007-0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将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吉林市城区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职工月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75%÷12(月)。
  离休人员按采暖面积控制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85%补贴,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另行通知。
  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五、改制破产前退休、改制破产后无归属且在社保公司领取养老金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相关部门审核、社保公司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费补贴的,实行“明补”后,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六、困难户、低保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关于减免生活困难家庭供热费的通知》(吉市供热联字[2002]1号)规定给予减免。采暖费补贴和供热费减免不兼得。
  七、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2006~2007年采暖期,职工采暖费补贴一次性补齐;自2007年元月开始,职工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九、实行新的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职工收取采暖费,其单位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十、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供热服务管理,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对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给热用户采暖费。
  十一、凡与本通知相悖的有关规定,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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