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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象山港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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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告〔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1-31
【实施日期】 2007-01-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象山港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根据《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象山港的渔业资源,同时确保象山港航道正常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度起,在象山港海域内取消张网作业(规定时间内经特许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作业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象山港海域的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以西的海域:郭巨东南门坑山咀(北纬29°5104",东经122°0412");汀子山南侧灯标(北纬29°4515",东经121°5950");雷古山南侧端(北纬29°3750",东经121°5914");钱仓北青湾山东咀(北纬29°3700",东经121°5818")。
  二、自2007年度起,严禁在象山港海域内从事除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作业外的各类张网作业。
  从事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或虾子网作业的流网渔船必须取得特许证后,方可从事生产作业。
  三、严禁在象山港内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和各类无证生产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各类捕捞渔船不得在航道内作业,养殖生产必须避开航道,确保航道畅通。
  五、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象山港海域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巡查和管理。
  六、对于在象山港海域内各类违法作业的行为,一经查获,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对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象山港海域内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象山港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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