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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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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1-31
【实施日期】 2007-01-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创新委)是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加强市创新委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自主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自主创新事项;
  (三)研究制定创新型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动态调整;
  (四)研究部署全市创新型城市体系建设;
  (五)督导全市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
  (六)营造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工作机构
  市创新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及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市创新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创新委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创新委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创新委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报告制度。
  1.办公室工作报告。对涉及有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典型事件,以专题报告、简报特刊等形式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位委员报告。
  2.成员单位工作报告。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每年度提交一次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和计划。根据市创新委的工作要求,随时将本单位执行市创新委决议的重要举措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文件、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市创新办。
  (三)信息传递制度。
  及时调度了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其他部门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信息,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统计分析制度。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创新型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组织有关方面对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其他部门每半年向市统计局和市创新办报送一次统计数据;市统计局每半年向市创新委提交一次统计监测评估报告。
  (五)宣传制度。
  市创新委组织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活动、会议、重要决策措施及总体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其他部门应及时总结和宣传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进展,营造良好的创新舆论氛围。
  (六)督导考核制度。
  市创新委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考核工作由创新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公文管理制度。
  以市创新委名义发文,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本制度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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