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与其他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并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支付给海关的查验费、仓储费,是指支付给海关指定的海关监管点(即海关监管仓库或场地)的费用。支付给海关的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是指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费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