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兰天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函〔2007〕28号
【发布日期】 2007-02-0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兰天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渝价函〔2007〕28号


重庆市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你司关于“兰天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价的请示”收悉。该项目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冉家坝65-2号,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规划用地面积24.1亩,规划总建筑面积17858m2,其中住宅销售建筑面积实测为17931.75m2,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14931.75m2,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现就其住宅销售价格函复如下: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
  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62元。在此基础上,你司在销售单套住宅时,其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
  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定向销售给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不得公开对外销售。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外墙、电梯机房、水箱间、天面梯间、筒体。
  三、你们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进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的,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