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