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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云南省旅游局公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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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府登298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云南省旅游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已经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倡导导游诚信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以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弘扬诚信精神,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讲文明、促和谐;
  (五)爱岗敬业,热爱云南旅游事业和导游工作,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水平:
  (一)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较丰富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三)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从事导游工作时应着工作服或指定的民族服装,穿着要整洁、得体,举止要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要自然、诚恳、和蔼;使用礼貌用语,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四)语种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掌握本语种或目的地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七条 全陪、地陪、领队和景区(点)导游的基本职责:
  (一)全陪导游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组团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社的履约情况和接待质量,负责旅游活动过程中与旅行社的联络,做好各站衔接工作,协调处理旅游活动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团(者)的安全;
  (二)地陪导游人员负责实施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活动,负责游览途中的导游讲解,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提示,处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三)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负责在景区(点)内的导游讲解,解答游客的问题,进行安全提示;
  (四)领队人员负责向旅游团(者)介绍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监督境外接待社落实旅游合同、安排旅游计划、组织旅游活动,做好旅游团(者)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旅行社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全陪导游服务规则

  第八条 全陪导游上团前,要查阅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了解旅游团(者)的全面情况,掌握其重点和特点,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携带必备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接团的前一天,全陪导游应同接待社取得联系,互通情况,妥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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