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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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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3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4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6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8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9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0
  第八章 市场管理……………………………………………13
  第九章 罚则………………………………………………14
  第十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必须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公共空间置放、设置各类设施、站场,举行各类活动,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方案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或者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未结案之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围挡设施。
  第十四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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