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第199号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锁具修理业管理,规范锁具修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锁具修理,是指锁具修理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的锁具安装、修配、技术开启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锁具修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