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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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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199号
【发布日期】 2006-12-24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第199号
 
 
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锁具修理业管理,规范锁具修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锁具修理,是指锁具修理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的锁具安装、修配、技术开启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锁具修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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