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