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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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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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