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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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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 2006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在地下水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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