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监察应当公正、公开,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经济贸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