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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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