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