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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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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6〕51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5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促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涉税资料的报备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细化流程,明确责任。
  三、本《办法》所列的报告和备案,是指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报告和备案,其他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备案的涉税资料,各单位应仍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报备和管理。
  四、本《办法》中需要使用的执法文书,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为便于基层操作,市局汇总整理了《办法》中需要经常使用的5种文书式样,一并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促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涉税资料的报备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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