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管理,规范公交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公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公交规划的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公交营运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交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第四条 公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协调、优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政府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在公交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公交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公交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规划、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公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交发展规划确定的公交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开发新区、改造旧城和建设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网点和文化体育馆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公交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涉及配套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公交服务设施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