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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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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第四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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