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