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货运站经营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站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综合货运站设置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