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