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