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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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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对住房公积金事项进行有效记载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是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五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同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记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包括: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成立日期;

  4、机构类型;

  5、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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