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各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