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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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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各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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