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4日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前款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前款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前款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再行贮存、加压,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县和有城市供水管理职能的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供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经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城市供水逐步推行分质供水,科学利用水资源。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企业投资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城市供水工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物业项目,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规定配套建设给水系统。水表出户所需要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推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管理制度。 水表未出户的现有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规定分步改造。 水表出户改造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住宅物业水表出户改造工程。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