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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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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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