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林树森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奖励工作,调动行政执法集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行政执法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奖励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褒奖适当,防止滥奖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主管行政执法奖励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奖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奖励工作。 县级以上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目标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参与行政执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奖励的种类及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