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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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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民通(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的通知
(汕民通(2007)9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办(2002)1号)精神,积极主动做好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发挥社会捐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是各级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在构建和谐汕头的大局中,社会捐助工作正显示出更加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此也更加关注。目前,我市生活困难的群众人数仍比较多,除各级政府加大救助力度外,还需要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加大经常性捐助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切实抓紧抓好,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常性捐助接收工作机构的规范管理
  目前,市和各区县(除潮南区外)都成立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机构,并按工作实际落实了人员编制。各街道(镇)和部分社区(村)也设立了接收点,形成了工作网络。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工作大力度,指导和督促当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捐助渠道和网络畅通。要明确各区县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是当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的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履行应尽职责,并通过媒体和信息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的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方便社会各界和热心人士捐助。尚未成立捐助接收机构的地方要依据有关规定,尽快设立工作机构,在未设立机构之前,由区民政局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街道(镇)、社区(村)经常性捐助接收工作的指导,落实专人负责,配合区县做好接收工作。要教育工作站(点)工作人员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爱民情怀做好工作;对捐赠者要礼貌热情,注意调动和爱护捐赠者的积极性;对持过期食品、不卫生及破烂衣物等不合格物品前来捐赠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礼貌拒绝并耐心给予解释。各级民政部门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教育批评;对严重违纪乃至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捐赠款物的管理
  各地要完善捐赠款物接收登记和发放手续,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要根据当地困难群众的需求,及时将捐助款物安排给困难群众。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要认真按捐赠者的意愿办理,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捐赠人。同时,各地对接收和发放的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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