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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7〕1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日
 
附: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县、乡(镇)、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
  3.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
  (二)主要内容。
  遵循“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和县四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改革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市、县(市)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对于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增加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仍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区)及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其他地市、县(市、区)由省级财政负担80%。今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所需经费仍按上述比例共同分担。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额度1∶1比例安排和落实资金,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市、区)通过预算安排或用足额落实的中小学公用经费中适当提取的校舍维修、维护资金解决。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格执行省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启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负担,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免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所在地政府负担。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一费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农村小学305元、初中354元,县镇小学390元、初中470元;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继续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启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二)2008年,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三)2009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当年安排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差额部分的5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达到25%左右的比例,标准达到每生每年400元。
  (四)2010年,继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
  省农垦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对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行署、市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地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省财政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零余额专户,专门用于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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