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 深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我局核实,你所部分股东未在本所专职执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规定的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就上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送达回证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