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号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及民福事字[200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导,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负责实施,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换发新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和条件 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均属本次统一换发新证的范围。 三、换证办法 1、凡符合换发范围和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原持有的旧证正副本由区县民政部门收缴,经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查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换发新证,并按规定的行政代码(见附件)统一填写新证。新证有效期为三年。 2、换发新证总数应与2005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汇总表》和上缴的旧证数相符,旧证遗失的须递交书面报告,由区县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3、新证内容须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符。 四、日程安排 全市换发新证工作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换证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4月30日,区县民政部门收缴旧证,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第二阶段:5月8日-6月30日,市民政局审批发证。 五、换证要求 1、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全市民政、税务部门今年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换发新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落实人员,按本通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换证工作。各区县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换发新证的工作。 2、换发新证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换发证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3、凡经2005年度年检验审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换发新证期间,如未出现其他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不符的情况,则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请办理换发新证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划分的要求,参照本市关于行政区域代码划分的有关规定,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11位数组成,证书编号前4位为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7、8位为区县代码,第9、10、11位为自编社会福利企业代码。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全国行政区域代码3100。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 黄浦区:01 卢湾区:03 徐汇区:04 长宁区:05 静安区:06 普陀区:07 闸北区:08 虹口区:09 杨浦区:10 闵行区:12 宝山区:13 嘉定区:14 浦东新区:15 南汇区:25 奉贤区:26 松江区:27 金山区:28 青浦区:29 崇明县:30 市民政(集团)有限公司:20 市经委:21 三、证书编号图例: 例:黄浦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市代码 市发证机关代码 黄浦区代码 企业代码 3100 11 01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