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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65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号


重庆美源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具备有,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有客梯3台、消防梯1台;中央消防监控设备,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烘手机;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高级石材,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重庆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写字楼符合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写字楼物业服务费5.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行政机关可按提供的服务内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依据政策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5]349号文同时废止。

  附: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略)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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