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据《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现就我市二○○七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针对我市产业结构特点,继续抓好电力、焦化、水泥、煤炭、化工、电镀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进度安排 2—3月份为准备阶段,各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审核大纲,做好审核前期工作。 4—9月份实施阶段,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审核,按照审核大纲编制完成审核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10—11月份编制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组织审查。 三、有关要求 1、各重点工业企业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做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责成专人配合审核机构完成审核任务。 2、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范围、程序仍按并环发[2004]142号要求进行,即:企业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大纲,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审核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经委组织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 3、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列入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已进行评估合格的单位,向社会公示;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未按进度完成的工业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将暂停办理企业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和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的安排;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工业企业和负责审核的咨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太原市200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二〇〇七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