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落实环保优先战略,进一步理顺环境管理职责,使环境保护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现对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调整规定 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公布。 二、关于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权限的分工 (一)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分为市环保局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和区(县)环保局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具体管理对象的划分,由市环保局在重点排污单位的基础上,根据方便管理及特殊需要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负责监管66家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见附表)。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市直管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的监管。 (二)市环保局将排放污染物占全市污染负荷85%以上的排污单位、所有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以及所处区域敏感程度较高的排污单位确定为全市重点排污监管单位,每年公布一次。 三、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遵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按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的要求实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遵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后的环境管理权归属: 1、由市或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中,水或气的污染负荷进入全市上一年度环境统计前40名的单位,验收后归市直管,其他项目由属地区(县)环保局管理。 2、在市直管的排污单位以及市直管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内的新建项目,由市直管。 3、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认为应由市环保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市直管。 四、关于环境监测管理职责 (一)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1、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均由属地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 2、全市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的所有国控监测点以及市区除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省控、市控监测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以及高淳、溧水两县境内的省控、市控监测点由属地区(县)的环境监测站监测。 3、市区除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大气自动监测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以及高淳、溧水两县境内的大气自动监测点由属地区(县)的环境监测站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直管排污单位的监测。 2、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不含市直管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的监测。 五、关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一)市环保局负责市直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市区非市直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属地的区环保局核定和收缴。受委托代收的区(县)环保局应当使用市环保局提供的票据和征收文书。 (二)市环保局征收及区环保局代收的排污费统一缴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指定的商业银行“排污收费专户”。 (三)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数据为准;区环保局代收的排污费的依据,以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不定期地抽测区代收单位的排污情况,如区代收的排污单位对区监测数据有异议,应先缴费,后向市环保局申诉,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四)市、县排污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处理 (一)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日常环境管理权限划分的限制,按属地原则由事发地环保部门先行处置。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按以下原则分工实施: 1、市直管排污单位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理。 2、非市直管排污单位发生的、一般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等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参与调查处理。 3、本市辖区内跨界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处理。 七、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一)中央、省、市领导批转的来信和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处理,属地区(县)环保局积极配合。区(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属地区(县)环保局处理。 (二)市直管排污单位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由市环保局处理。区县管排污单位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由属地区(县)环保局处理,其中属市环保局批转的,应报处理结果;自行受理的,应报汇总情况。 八、市重点安排或跨区的污染治理项目 市重点安排或跨区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市统一规划、统一下达,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附:市直管排污单位名单 市直管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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