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市字〔2007〕37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7年2月7日 13号 许可事项: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三)《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方式:根据省经贸委核准的当年我市拍卖企业设立的数量,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1年以上固定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市贸易工业局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7.投资者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8.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注册到分公司),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用期1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7.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拍卖企业。 1.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原件各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 6.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拟聘任的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 12.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13.股权分配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1.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1份); 5.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拟聘任拍卖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拟聘任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近2年经营业绩报告(原件1份); 1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原件1份)。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贸委。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广东省经贸委。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广东省经贸委上报初审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以证书标明的有效期为准,如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或因故被撤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随之失效。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提出申请,市贸易工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经贸委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但有年度监督核查。拍卖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进行初审,市贸易工业局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广东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监督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监督核查意见栏加盖“合格”字样印章;对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或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无经营业绩、无营业纳税证明的拍卖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拍卖企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中止或终止经营权的处理,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14号 许可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鉴定评估设备清单(原件1份); (八)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材料(原件1份); (九)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可在深圳市依法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但有年度监督核查。市贸易工业局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核查,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监督核查意见栏签署“合格”字样并加盖印章;对监督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中止或终止经营权的处理,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