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乡镇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乡镇领导分管农村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分析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驻乡镇各部门、各村及乡镇级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设施建设。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确有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供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要结合农村道路建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队伍建设。除公安消防站或合同制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外,经济发达的乡镇都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队伍,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完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五)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源头控制,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安监站、安全联络员对“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家庭作坊、商场市场、民工聚集区、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通过乡镇广播、有线电视、横幅、消防宣传栏等广泛传播消防知识。 (七)制订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制订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演练。 二、行政村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在每个行政村设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由治保主任、民兵骨干等人员组成的多种形式义务消防队,配备机动消防泵、简易灭火工具,并设置固定库室,落实人员保养。 (二)落实责任。村民委员会必须明确专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与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外来人员集居地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三)制度建设。村民委员会必须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会议、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设施建设。村民委员会必须严格落实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设必须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行政村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行政村,要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和消防泵取水埠口;农村进村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严禁设置障碍物;各行政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鼓励家家户户配备灭火器,并组织村民进行演练。 (五)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防自救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常识。每个行政村设置不少于2处固定消防宣传平台。街道及街道所属社区、行政村参照此标准执行。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辆、人员、器材配备标准
附件2:农村义务消防队人员、器材配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