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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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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实施日期】 2007-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内政发〔2007〕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难度大。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及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统计、建设、农牧业、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时间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为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在此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普查方案并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工作。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2008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完成普查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并将普查结果书面报送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此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二)污染源普查是对基础环境数据的调查,是国情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为经济社会政策和环保规划、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完成。
 
20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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