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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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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改建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要求,所设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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