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同政〔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继续在我区城区范围内推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协助公安分局开展工作。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 以下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324国道以北的城区;
  (二)北环路北侧200米内;
  (三)北环路北侧沿线的碧岳社区居委会的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的北门、社坛,朝元社区居委会的西池、张厝、洋坂、田厝等社区和城北新村。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6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个人或单位责任违反本通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19日区政府的通告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