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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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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7〕2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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