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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龙海市为“建筑之乡”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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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29号
【发布日期】 2007-02-09
【实施日期】 2007-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龙海市为“建筑之乡”的通报
闽政文[2007]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04)196号),经研究,决定命名龙海市为我省“建筑之乡”。希望龙海市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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