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龙海市为“建筑之乡”的通报 闽政文[2007]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04)196号),经研究,决定命名龙海市为我省“建筑之乡”。希望龙海市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