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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2-09
【实施日期】 2007-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清理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全省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属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基本原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理。
  2.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3.市(地)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4.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清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部位: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二是全省性社团组织;三是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7年2月份开始,至2007年6月底完成。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五步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底前)。省里成立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制定下发工作方案,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和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同志重要讲话以及国家7部委的发言等。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2.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根据清理方案要求,对本地、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对主办、合办、承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说明理由。凡这次清理过程中,未填报或未经批准保留的省级以下设定项目,一律视为撤销项目。
  3.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和自查统计表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后,上报国家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对国家同意保留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4.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制度,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经验基础上,研究汇总制定全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
  5.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6月10日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拟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办,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分解
  按照《通知》要求,省里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政府减负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和时间,切实做好清理工作。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统计填报省政府行政机关各种奖励项目,审核、协调和规范政府行政奖励活动。省编办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负责统计填报省级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省经委负责统计填报本级及直属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并了解掌握除省国资委监管外的规模以上企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情况。省政府减负办负责对涉及企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国资委负责统计填报本级及监管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省财政厅负责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金清理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省法制办配合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外,还要负责本级、本系统及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任务:负责部门本级、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负责清理本级设立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年,一些地方和部门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表彰项目随意设置,奖励面过宽,成为部分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等。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分级实施,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为把清理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自上而下开展清理,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中省直各部门要作出表率,主动对本部门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主办、合办或承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规范的意见及依据,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今年,清理工作要和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相结合,对部门不重视清理工作或继续乱评比达标、乱表彰的,将在民主评议政行风中予以适当扣分。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在清理期间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对在清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派驻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凡在这次清理中有漏报、瞒报、有意不报或不经批准进行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省联席会议将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政府减负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二○○七年二月七日
 
  附件1: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高金祥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成   员:贾晓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宋东生 省编办副主任
       陈宝华 省经委副主任
       邹继宏 省财政厅副厅长
       高 枫 省人事厅副厅长
       李洪庆 省国资委纪委书记
       李大法 省法制办副主任
       兰亚明 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刘春荣 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省纪委纠风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李俊周
    副主任:陈英福
  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监察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政府减负办、省民政厅、省国资委派专人参与日常工作。
  监督电话:0431—88902173、82714963。
2.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3.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
    4.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5.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2006年以前曾经开展,现已撤销的项目)
附件6:填表说明
  一、“参加范围及对象”指参与评比表彰活动的对象。
  二、“设立依据”指活动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
  三、“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周期性的注明“临时报批”。
  四、“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等经费。
  五、“保留原因”除有文字说明之外,需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六、“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经费。
  七、“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社团项目”指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和社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退出,由社团单独举办,并继续保留的项目。
  八、“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的项目”指在此次清理后,将由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项目转交给社团举办的项目。
  九、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
  十、附件2—5复印有效。各部门填报的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及相关材料务于3月15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纪委纠风室)。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表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
  联系电话:0431—88902173、82714963;传真:0431—8271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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