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02-12
【实施日期】 2007-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的申请》(海资综字[2007]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胡同停车楼机动车采取计时存车分段收费办法,试行收费标准为:每天7时至20时存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收费3元;超过1小时以上每30分钟加收1.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依此类推,每天20时至次日7时,每辆每小时收费1元。上述规定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实情况向下浮动。军车实行免费存车。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公司向我局重新申报。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