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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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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2-11
【实施日期】 2007-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7]3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莆政(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三、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四、今后你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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