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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精氨酸等138种药品补充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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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82号
【发布日期】 2007-02-05
【实施日期】 2007-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精氨酸等138种药品补充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7]1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对其中138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354种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价率的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不区分材质最高加4元执行。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
  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凡属于以上情况的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依上述原则自行制定销售价格,我委不再统一公布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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