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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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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字〔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2-13
【实施日期】 2007-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

  为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解决车辆乱停问题,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虽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但无法满足停车要求的各类停车场,限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原设计功能整改,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二、各业主、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主动配合做好恢复停车场工作。
  三、逾期不主动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并从严处罚。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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