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2所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了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就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17日起,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等22所养老机构(名单附后)的内部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结算范围,即在原个人医疗帐户段和个人自负段的基础上,扩大到附加基金段。医保结算的其他规定按《关于本市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1)160号)执行。 希望你们认真执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纳入附加基金段结算的养老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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