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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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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2-13
【实施日期】 2007-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切实做好燃油税实施前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省交通事业迅速发展,公路通车里程和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公路的养护任务日益繁重,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快速增长。在燃油税出台前,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养护资金的重要措施。进一步维护好养路费征收秩序,为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顺利出台燃油税创造有利条件,各州、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同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法制办、公安、财政、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对车辆管理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调、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使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自觉缴费意识。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把好车辆出口关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快对《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细化和规范征收管理工作,加快规章的修订进程,为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提供制度保障。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封存、过户、转籍、注销等异动登记、车辆年检时必须查验养路费凭证,对无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与交通部门交换车辆的相关信息,形成联动机制,把好车辆管理的出口关。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养路费稽查人员依法开展养路费缴纳情况检查,坚决打击暴力抗缴公路养路费行为,保障养路费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在燃油税实施前,要对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征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养路费征收数据全国联网,完善不停车检查等先进的稽查手段。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农用机动车过户、停驶、注销、转籍等异动登记及车辆年检时要查验有效养路费凭证,对欠费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和措施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自觉缴费的意识。税务、工商、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相互提供缴纳税费信息。
  三、不断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和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交通厅作为我省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大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行为,积极追缴欠费。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上路行驶,以保障依法缴费车主的合法权益。要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擅自降低征收的,要摸清具体情况,根据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予以纠正。养路费凭证遗失或毁损的机动车所有人,要在指定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原征稽部门申请办理遗失或毁损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严厉查处。要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的途径,交通征稽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车管、运政、路政等涉车执法管理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一方查处后要移交其他管理单位按职责再予分别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被司法行政部门扣押、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办理过户、停驶、注销、转籍后,必须及时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交通征稽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依法严格执行养路费减免政策,严控减免范围。对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变更所有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尽快完善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的调研工作,对计量方式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自2007年2月份起,将现行的每月1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调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逾期缴纳的自当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调整为每逾一日5‰。鉴于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基本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征收标准与全国标准相比处中等水平,故此次暂不做调整。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车辆外挂现象进行集中治理,纠正车辆外挂行为,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长期外挂、异地缴费、本地营运等不正当行为,鼓励车主照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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