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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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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2-14
【实施日期】 2007-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总体良好,但是极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确保全市在2007年6月30日前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依法维护广大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企业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同时,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资产变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少数企业尽早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要深入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抓紧建立健全既可操作又重预防的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要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市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快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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