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认真扎实地开展防治工作,如期实现了《规划》确定的中期目标和全球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防治力量比较薄弱、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据统计,全市肺结核病人数由2001年的438例增加到2005年的951例,其中新发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占1/3以上,呈明显上升趋势,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坚决遏制结核病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调整和充实专业防治队伍,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诊断和检测设备,使其能够履行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要加强结核病预防工作,纠正重治疗、轻预防的问题。要完善县、镇、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逐步形成网络健全、运转良好的结核病防治体系。要加强对基层医生的技术培训,增强其控制结核病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与规范,把提高“五率”(医疗机构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作为重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归口管理的规定,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主动做好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及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切实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转诊一例,不得为了经济利益截留或变相截留收治结核病人。 (三)定点治疗的医疗机构要规范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及报告工作,不得将无住院适应症的肺结核病人收治入院,所有住院病人住院期间都要按照国家统一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对不需住院治疗的病人以及出院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定期督导检查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对报告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核实辖区内病人的转诊到位情况;对没有到位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追踪,提高病人转诊、追踪到位率。要组织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落实相应措施,控制疫情蔓延。要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人管理,对涂阳病人开展面对面的全程督导治疗,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督导治疗,力争做到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要将国家免费检查、免费治疗政策落实到位。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胸部透视、拍摄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并逐步扩大到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要按照卫生部要求,及时向基层医生发放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激励镇、村医生尽早发现肺结核病人,落实治疗管理措施。 四、加强重点人群疫情监测,避免肺结核病的暴发流行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结核病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结核病查体工作由各市区、开发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承担,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各学校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安排其回家隔离治疗,由其家庭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治疗和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范用药。学校要及时发现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学校校医或分管卫生保健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及时发现并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结核病在人群中的感染和暴发流行。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结核病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对其开展健康查体和结核病疫情监测;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后,要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其进行规范治疗和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三)公安、司法部门要对新入和已在监(所)的被羁押及收容人员进行相关体检和集中开展结核病检查,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 五、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要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防治知识和结核病免费检查、免费治疗政策,让群众真正了解结核病特别是不及时、不规范治疗的危害,鼓励和动员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主动接受诊治,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督导治疗。要充分发挥“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资源库”的作用,将预防控制结核病的有关核心信息宣传普及到乡村、社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营造全民共同参与防治结核病的浓厚氛围。 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投入机制,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在保障结核病防治机构人员工资的前提下,要保证辖区内结核病人免费检查治疗、病人追踪和管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和规划活动的正常开展。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七、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实施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加强督导,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按照卫生部结核病例会制度要求,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设结核病防治知识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防止暴发疫情。新闻单位要开展好结核病防治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市场检查,规范药品供销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要给予生活救济。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